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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安长发、贺华英与徐华、肖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长发,贺华英,徐华,肖锋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405号原告安长发,劳务工。原告贺华英,劳务工,系原告安长发之妻。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毕金成,襄阳市襄城区庞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徐华,个体户。被告肖锋,劳务工。原告安长发、贺华英诉被告徐华、肖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二原告于2015年8月3日以租赁期限尚未届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安长发、贺华英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长发、贺华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安长发、贺华共同英负担。审判员  杨帆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杨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