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安长发、贺华英与徐华、肖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长发,贺华英,徐华,肖锋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405号原告安长发,劳务工。原告贺华英,劳务工,系原告安长发之妻。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毕金成,襄阳市襄城区庞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徐华,个体户。被告肖锋,劳务工。原告安长发、贺华英诉被告徐华、肖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二原告于2015年8月3日以租赁期限尚未届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安长发、贺华英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长发、贺华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安长发、贺华共同英负担。审判员 杨帆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杨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