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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油执异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朱金蓉与刘国君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油执异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朱金蓉,女,汉族,生于1983年3月22日。被执行人:刘国君,男,汉族,生于1979年1月2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金蓉与被执行人刘国君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2015年2月5日,被执行人刘国君就本院(2015)江油执字第285号执行裁定提出异议,认为至今未收到(2013)江油民初字第375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在开庭当天中途退庭后一直在外打工,该判决书至今未生效,请求撤销(2015)江油民初字第285号执行裁定。申请人辩称:该判决书已生效,不同意被执行人要求的从2014年12月24日开始计算抚养费。经审查查明:2013年8月5日,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朱金蓉诉被告刘国君离婚纠纷一案;2013年8月20日,依法作出(2013)江油民初字第3759号民事判决。2013年9月10日,本院通过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江油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邮政速递公司)向被执行人刘国君送达(2013)江油民初字第3759号民事判决书,2013年9月17日,邮政速递公司以被送达人拒收,决定将该应送达给被执行人的判决书的邮件退回本院。2014年12月24日,被执行人到本院档案室查询复印了(2013)江油民初字第3759号民事判决书。另查明:2015年1月16日,申请执行人朱金蓉向本院递交执行申请书,本院当日立(2015)江油执字第285号执行案。2015年1月20日,本院作出(2015)江油执字第285号执行裁定,裁定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国君银行存款68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收益。还查明:2015年1月7日,本院受理了刘国君诉朱金蓉等分家析产纠纷一案,该案现在审理中。本院认为:邮寄送达的判决书被邮政速递公司退回后,因被执行人(被告)外出,导致无法直接送达该判决书,现被执行人依据该判决书另案起诉,且认可从2014年12月24日开始计算子女抚养费,因此被执行人的异议理由成立,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人民法院对执行行为异议,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相关执行行为;”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2015)江油执字第285号执行裁定。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及副本,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陈德琼审判员  王宇龙审判员  王 英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 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