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铁商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张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张婧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铁商初字第30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负责人:段红涛,行长。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刘艳艳,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刘宝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城阳支行经理。被告:张婧。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诉被告张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以原、被告达成还款协议、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9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负担。审判员 孔 慧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展晓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