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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迎民一初字第008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杨俊生与高时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俊生,高时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民一初字第00805号原告:杨俊生,男,户籍地安庆市怀宁县,住安庆市迎江区。被告:高时金,男,汉族,住安庆市大观区。原告杨俊生与被告高时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同时通知原告在七天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8810元。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因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志会审 判 员  潘小红人民陪审员  徐晓鹏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檀小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