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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民初字第2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2117号原告黄某某,女,198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上杭县。被告陈某某,男,198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上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给被告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897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448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廖小妹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游福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