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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民初字第16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中国国旅(福建)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纪文娟、黄守恩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国旅(福建)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纪文娟,黄守恩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民初字第1689号原告中国国旅(福建)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委托代理人郑清奇,系该公司员工。被告纪文娟,女,汉族,1987年2月2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被告黄守恩,男,汉族,1978年3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长乐市。原告中国国旅(福建)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因与被告纪文娟、被告黄守恩追偿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郑清奇、被告纪文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守恩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国旅(福建)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5月10日,加盟原告进行门店经营的被告纪文娟诱导案外人刘斌、黄玲萍将赴日本旅游的境外游保证金汇入其私人账户,在刘斌、黄玲萍的旅游行程结束后以各种借口拒绝归还两人保证金人民币100000元(币种下同)。之后,刘斌、黄玲萍投诉至福州市旅游局,经旅游局协调,2013年6月19日,原告先行垫付100000元返还给刘斌、黄玲萍。2013年7月5日,原告与被告纪文娟签订了《还款协议书》,但纪文娟拒不按协议履行,被告黄守恩作为担保人也未承担担保义务。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一、被告纪文娟归还原告保证金100000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二、被告黄守恩连带偿还上述款项;三、俩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纪文娟辩称,欠原告的10万元属实,希望能协商解决。被告黄守恩未作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9日,原告中国国旅(福建)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向案外人刘斌返还境外游保证金100000元。2013年7月5日,原告中国国旅(福建)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告纪文娟、被告黄守恩签订《还款协议书》,约定被告纪文娟的还款金额为100000元,还款期限至2013年9月30日前,被告黄守恩为担保人,担保期限至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发生违约情况时,原告可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收罚息和复利等内容。2015年5月6日,原告中国国旅(福建)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国旅(福建)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告纪文娟、被告黄守恩签订的《还款协议书》,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根据上述合同约定,原告中国国旅(福建)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要求被告纪文娟偿还100000元及利息并由黄守恩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黄守恩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纪文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欠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10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支付给原告中国国旅(福建)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二、被告黄守恩对上述第一项判决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0元,由被告纪文娟、被告黄守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崔 洁人民陪审员  刘依金人民陪审员  王秀萍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黄丽娜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