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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甬民受终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袁玲龙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甬民受终字第13号上诉人:袁玲龙。上诉人袁玲龙不服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3日作出的(2015)甬镇民受初字第2号不予受理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袁玲龙上诉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案案情较为重大及在本案辖区有重大影响,且上诉人变更诉讼索赔金额为1亿元,诉讼标的额也已达到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标准,请求指令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直接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袁玲龙以其参加1979年宁波市镇海中学高中段招生考试,按分数应被录取而宁波市镇海中学不作任何录取通知,非法剥夺其优质教育资源受教育权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宁波市镇海中学、宁波联合试验中学补偿损失等。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该事由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而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方 红审 判 员  刘磊桔代理审判员  宋景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 记员  卢秧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