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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牟少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金某诉雍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雍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少民初字第17号原告金某,女,1987年4月15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被告雍某某,男,198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与被告雍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金某负担。审 判 长  刘书兰人民陪审员  李转变人民陪审员  窦春森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世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