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罗法刑一初字第1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杨贵生,谢伟芸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谢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罗法刑一初字第1020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甲,男,汉族,个体户,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暂住深圳市罗湖区。因本案,于2015年5月12日被羁押,2015年5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6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被告人谢某,女,汉族,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暂住深圳市罗湖区。因本案,于2015年5月12日被羁押,2015年5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6月18日被取保候审。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罗检刑诉(2015)1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甲、谢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应小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甲、谢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甲、谢某在本市罗湖区草埔清水河新村5栋102经营升丰五金店,自2015年3月始,二人在店内坐庄接受他人投注香港外围六合彩。2015年5月12日21时30分许,公安民警接群众举报,对升丰五金店进行检查,当场抓获被告人杨某甲、谢某及参赌人员程二奴,现场缴获程某奴等三十五人投注香港外围六合彩的投注单三十五张,从程二奴手中缴获投注单一张。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下列证据:1.书证:投注单据35张(白单)、投注单据一张(红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被告人的身份信息;2.证人证言:证人程某奴的证言及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甲、谢某的供述与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谢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构成赌博罪。鉴于二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本院对被告人杨某甲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对被告人谢某判处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甲、谢某在法庭上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及上述证据无异议,承认控罪,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甲、谢某的上述事实客观、真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经当庭质证,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谢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杨某甲、谢某犯赌博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谢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谢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被告人谢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2日起至2015年9月1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谢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杨桂胜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邹碧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