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28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2895号原告黄某甲,女,1971年1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甘某某,男,1971年8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甲与被告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黄某甲以欲与被告甘某某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黄某甲负担。审判员陈庆谋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陈小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