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龙靳民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南阳市世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贺荣斌、潘艳、贺荣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阳市世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贺荣斌,潘艳,贺荣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龙靳民初字第32号原告南阳市世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肖随平,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冰,男。被告贺荣斌,男。被告潘艳,女。被告贺荣平,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阳市世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贺荣斌、潘艳、贺荣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4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该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阳市世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阳市世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1065元,减半收取计533元,由原告南阳市世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廷峰代理审判员 马俊顶人民陪审员 张玉晓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董晓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