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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纳溪民初字1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何忠明与泸州纳溪永宁压缩天然气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忠明,泸州纳溪永宁压缩天然气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纳溪民初字1160号原告何忠明,男,生于1955年10月20日,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委托代理人金明华,四川远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泸州纳溪永宁压缩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纳溪区棉花坡镇安富村五社,组织机构代码证72087510-4。法定代表人何云科,经理。委托代理人曹华,四川五月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忠明与被告泸州纳溪永宁压缩天然气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忠明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忠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忠明撤回对被告泸州纳溪永宁压缩天然气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42.5元,减半收取2221元,由原告何忠明承担。代理审判员 林 波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蔡利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