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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民三初字第10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陈耀然与范卷、姜宁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耀然,范卷,姜宁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民三初字第1038-1号原告:陈耀然,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联系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范卷,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被告:姜宁,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担保人:佛山市构想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本院受理原告陈耀然诉被告范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根据原告申请,依法追加姜宁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诉讼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两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37398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佛山市构想板业有限公司提供其所有的粤Y×××××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车辆识别代码LS**************)、粤Y×××××小型越野客车一辆(车辆识别代码WP1**************)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范卷、姜宁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7398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佛山市构想板业有限公司所有的粤Y×××××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车辆识别代码LS**************)。三、查封担保人佛山市构想板业有限公司所有的粤Y×××××小型越野客车一辆(车辆识别代码WP**************)。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周 晖代理审判员 黄 伟人民陪审员 钟晓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蓝斯艺Page-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