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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陆执字第1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川县支行与赖家超、陈玉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陆执字第10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川县支行,住所地广西陆川县金穗街26号。负责人施柏锐,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吕文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川县支行员工。委托代���人卢炎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川县支行员工。被执行人赖家超。被执行人陈玉双。被执行人陈世海。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川县支行申请执行赖家超、陈玉双、陈世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赖家超、陈玉双、陈世海的银行存款、房地产、工商、车辆等进行了查询,并划拨了被执行人陈世海的存款8360元用于偿还本案债务。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陆川县人民法院(2014)陆民初字第5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请恢复本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良彬审判员  朱 江审判员  庞 婕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健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