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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印民初字第00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曾霞与蒋孟兵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x,蒋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印民初字第00334号原告曾x,女,198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蒋xx,男,1986年2月9日出生,汉族。原告曾x诉被告蒋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秦胜利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周金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