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印民初字第00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曾霞与蒋孟兵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x,蒋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印民初字第00334号原告曾x,女,198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蒋xx,男,1986年2月9日出生,汉族。原告曾x诉被告蒋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秦胜利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周金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