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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一初字第026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赵建与任延龙民间借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建,任延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宽民一初字第02637号原告赵建。被告任延龙。原告赵建与被告任延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9月4日,被告任延龙向我借款50000元,并为我出具借据一枚。嗣后,我多次向被告催要此款,被告均拒绝还款,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被告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4日,被告任延龙以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嗣后,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笔录、借据等证据材料在卷为凭,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任延龙为原告赵建出具的借据足以证明原被告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对此款,被告应予偿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任延龙偿还原告赵建借款50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1050元,保全费520元,合计157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哲双代理审判员  徐 娜人民陪审员  王新殊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雪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