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执恢字第001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安娜与被执行人锦州兴业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锦州兴业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义县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终结本次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古执恢字第00171-1号申请执行人安娜,女,1982年3月20日出生,住锦州市凌河区。被执行人锦州兴业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法定代表人曹洪金,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锦州兴业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义县分公司,住所地义县。负责人孙万福,该分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安娜与被执行人锦州兴业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锦州兴业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义县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2012)古民二初字第001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作出(2015)古执恢字第0017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续行查封了被执行人锦州兴业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坐落于锦州市太和区xxx房屋,续行查封期限为三年。该房屋现无法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查封期限届满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古民二初字第001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 志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田 鹏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白裕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