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斗法五民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林芳与珠海市德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珠海市永信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五民初字第129号原告林芳,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799,住湖南省武冈市。被告珠海市德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李筱平,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珠海市永信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法定代表人李曦。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芳诉被告珠海市德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珠海市永信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林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雁峰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谢 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