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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09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宋某与张某甲、张某乙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张某甲,张某乙,尹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0904号原告:宋某,男,199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张某甲,女,199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张某乙(张某甲父亲),男,1966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尹某(张某甲母亲),女,1965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宋某诉被告张某甲、张某乙、尹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宋某于2015年8月3日当庭申请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90元,公告费100元,合计290元,原告负担195元,本院减收95元。审 判 长  林 艺人民陪审员  田家全人民陪审员  徐振标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戎 健(2015)南民一初字第00904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