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执字第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郗立华与李子阁、金焕莲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702号申请执行人郗立华,农民。被执行人李子阁,农民。被执行人金焕莲,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聊东民初字第2888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于2015年02月09日立案执行,于2015年02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02月15日前自动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查无下落经司法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存款、房产、车辆、股权、土地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穷尽了执行措施,经公开开庭听证,申请执行人表示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3)聊东民初字第28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泉林审判员 魏方武审判员 刁贵锡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郭德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