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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路民初字第17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许某甲与许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路民初字第1739号原告许某甲。委托代理人XX。被告许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甲与被告许某乙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 静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 记员 林佩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