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裕民二初字第7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石家庄市裕华区花都天地市场服务中心与王晓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市裕华区花都天地市场服务中心,王晓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裕民二初字第700号原告石家庄市裕华区花都天地市场服务中心,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东岗路148号。经营者梁鸿斌。被告王晓芳。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市裕华区花都天地市场服务中心与被告王晓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家庄市裕华区花都天地市场服务中心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合法,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家庄市裕华区花都天地市场服务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66元,减半收取188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俊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志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