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合肥保利和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葛帮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保利和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葛帮海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351号被告:合肥保利和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胡在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宣桂祥,该公司员工。被告:葛帮海,男,198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保利和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葛帮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保利和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合肥保利和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保利和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88元,减半收取为3994元,由原告合肥保利和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钱 越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吴晶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