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花法刑初字第1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周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花法刑初字第1148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某,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2010年6月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4月21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花检公刑诉[2015]1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周某某经与购毒人员吴某某电话联系妥当后,去到花都区新华街花城路新雅大桥“香港牛扒屋”附近,以160元的价格向购毒人员吴某某贩卖“冰毒”一小包。同日17时许,被告人周某某经与吸毒人员吴某某电话联系后,再次去到上址,以160元的价格向购毒人员吴某某贩卖白色晶体一小包(因没有零钱实收150元),交易完毕即被伏击民警抓获。现场从被告人周某某身上起获作案工具手机一部,毒资200元,并从购毒人员吴某某处起获刚刚交易购得的白色晶体一小包(经鉴定,净重1.02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以及找零5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周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一年以上二年零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事实清楚,有经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购毒人员吴某某的证言、对被告人的辨认笔录以及对购毒地点、毒品、毒资、手机通话记录的指认;手机通话记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严重成瘾认定书;穗公(司)鉴(化验)字[2015]1440号化验检验报告书;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对购毒人员吴某某的辨认笔录以及对贩卖的毒品、毒资、毒品交易地点、手机通话记录的指认;被告人的户籍材料、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法应当对被告人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本案查明的量刑情节有:1.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2.被告人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之罪,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3.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4.被告人贩卖毒品二次,酌定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1日起至2017年2月20日止),并处罚金二千元(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起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02克予以没收、销毁;扣押在案的毒资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作案工具手机一台予以没收(均由公安机关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田凯晋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文舒阳秋林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三百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情节,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