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庄执字第019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林某与兰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庄执字第01917号申请执行人:林某,女。委托代理人:叶某某,男。被执行人:兰某,女。申请执行人林某与被执行人兰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2014)庄民初字第5627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3月18日,申请执行人林静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借款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722元、执行费750元(未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具备可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峰审判员 邓春荣审判员刘文帅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林 凌 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