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梁商重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董友军与宋文斌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友军,宋文斌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商重字第4号原告:董友军。被告:宋文斌。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友军诉被告宋文斌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友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65元,由原告董友军负担。审 判 长 潘世课审 判 员 丛莹莹人民陪审员 董玉宽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吕晓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