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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伊法执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李长青诉刘华、孟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封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长青,刘华,孟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伊法执字第5号申请人李长青。被执行人刘华。被执行人孟建军。2013年11月6日本院作出(2013)伊民初字第10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刘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华至今未全部履行。本院于2013年8月6日依据(2013)伊民保字第10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刘华以其妻子名义登记的夫妻共同财产住宅楼房一套,现因查封期限到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刘华以其妻子名义登记的夫妻共同财产住宅一套予以续行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志 刚审 判 员 新吉乐夫代理审判员 高 莉 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高  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