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17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马超诉河南六合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超,河南六合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1758号申请执行人马超。被执行人河南六合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庞文涛,经理。马超诉河南六合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金民二初字第21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告六合置业有限公司协助原告马超办理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北环路南、劳动路东六合之家1号楼1单元19层西北户的房屋权过户,于判决后10日内履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北环路的房屋一套过户至马超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安永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军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