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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荔执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唐启友盗窃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启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荔执字第440号被执行人唐启友,男,197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正安县。被执行人唐启友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2015)荔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偿还被害人刘国进人民币一千二百六十元。本院于2015年2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本案债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荔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第二项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国宾执行员  李亮德执行员  许 翔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