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民一初字第02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候某某、谢某与候某甲、谢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2247号原告:候某某,女,1987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原告:谢某,男,198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委托代理人:丁毅、张娟娟,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候某甲,男,196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蒙城。被告:谢某某,女,196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候某某、谢某与被告候某甲、谢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素云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候某某、谢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丁毅、被告候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候某某、谢某诉称:原告系被告的子女。被告于2011年2月16日离婚。为进行财产分割,被告就财产分割向法院提起诉讼。2011年6月17日通过蒙城县人民法院自愿达成财产分割协议,法院依法制作了(2011)蒙民一初字第850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约定:被告将共同财产位于蒙城县城关镇黄海社区牛群商贸城A4区10#11#房产(登记号15920,地号20589-0158)、蒙城县城关镇万佛塔社区周元西路2巷203室(登记号7351,地号14628-4115)确定属原告共有。调解书已经被告签收、具有法律效力。原告多次催告被告将上述房地产交付给原告、把产权变更到原告的名下,两被告相互推诿,导致原告的权利受损,造成法院的调解书成为一纸空文。为此,特具文起诉,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将位于蒙城县城关镇黄海社区牛群商贸城A4区10#11#房产(登记号15920,地号20589-0158)、蒙城县城关镇万佛塔社区周元西路2巷203室(登记号7351,地号14628-4115)确认归原告所有,交付给原告并协助原告办理房地产权属变更登记。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其主张,举证如下:1、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民事调解书。证明两被告在离婚时约定将其上述共同财产给付两原告。被告候某甲辩称:我同意按调解书的约定将房产过户给两原告。被告谢某某未答辩、未举证。经庭审质证,被告候某甲对原告举证无异议。经审核,对原告举证,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证据材料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审理查明的事实为:被告候某甲、谢某某原系夫妻关系,二原告系二被告的婚生子女。2011年2月16日,二被告协议离婚。2011年5月3日被告候某甲因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至法院。2011年6月17日二被告在本院达成调解协议,本院依法作出(2011)蒙民一初字第850号民事调解书。二被告在该调解书中约定:双方婚后共同财产登记在被告谢某某名下位于蒙城县城关镇黄海社区牛群商贸城A4区10#11#房产(登记号:15920;地号:20589-0158)、蒙城县城关镇万佛塔社区周元西路2巷203室(登记号:7351;地号:14628-4115)属原、被告子女候某某、谢某共有。现上述房屋被告谢某某未交付给二原告。本院认为:二被告将上述争议的房产经法院协议确定有二原告共有,已由本院生效的调解书确认。该协议是二被告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属于为了子女的利益自愿做出的单方的、单务的法律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对二被告具有法律约束力。二被告与二原告之间已形成合法有效的赠与合同关系。二被告没有证据证明所达成的赠与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可撤销的情形,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谢某某名下位于蒙城县城关镇黄海社区牛群商贸城A4区10#11#房产(登记号:15920;地号:20589-0158)、位于蒙城县城关镇万佛塔社区周元西路2巷203室房产(登记号:7351;地号:14628-4115)确认归原告候某某、谢某共同所有。二、被告候某甲、谢某某协助原告候某某、谢某将上述房产过户登记在原告候某某、谢某名下共有;并将房产交付二原告;上述义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二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素云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慧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一百八十七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