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岫委执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董树奎与于相奎、陈丽荣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树德,于相奎,陈丽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鞍岫委执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董树德,男,满族,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委托代理人:柳丽媛,女,满族,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被执行人:于相奎,男,汉族,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陈丽荣,女,满族,住所地同上。申请执行人董树德与被申请执行人于相奎、陈丽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4)丹民三终字第0031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能力给付欠款,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鞍岫委执字第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侯霄云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尹 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