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阳新执字第00129-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刘会芬与赵明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阳新执字第00129-2-9号申请执行人刘会芬,女。被执行人赵明,男。被执行人黄志华(系赵明妻子)。申请执行人刘会芬与被执行人赵明、黄志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2013)鄂阳新民太初字第001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查明应执行标的700000元,未执行标的4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赵明、黄志华暂时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刘会芬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明被执行人赵明、黄志华有执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时间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阳新县人民法院(2013)鄂阳新民太初字第0011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余国力人民陪审员 柯正红人民陪审员 柯美俊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袁 帅合议笔录时间:二O一一年十二月五日地点:行政庭办公室合议庭成员:胡丽、乐本发、余国力书记员:万雅雯合议案件:申请执行人孟凡春与被执行人阳新县龙港镇大桥铺村凉头采石厂劳动争议一案。承办人余国力介绍案情:详见执结报告(略)余国力:本案是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案件,阳新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1)阳劳裁决字第019号仲裁裁决书已生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孟凡春以被执行人暂时停止生产,其负责人郭庆平外出做事为由,向我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明被执行人的负责人郭庆平的具体地址后再申请恢复执行。我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建议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乐本发:申请执行人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我同意承办人的意见。胡丽:申请执行人的终结申请是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我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最后一致意见: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