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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执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马清太与王风兰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书

法院

西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清太,王风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执字第258号申请执行人马清太,男,1950年9月23日出生,回族,宁夏西吉县人,文盲,农民,住西吉县。被执行人王风兰,女,1966年8月29日出生,回族,宁夏西吉县人,文盲,农民,住西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清太与被执行人王风兰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风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本院执行人员向被执行人所在村民委员会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王风兰的财产状况及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所患有疾病的事实情况等,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并患有疾病。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闯审判员 马春刚审判员 段治林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恒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