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0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李俊冬诉张春杰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张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0131号原告李XX,男,198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被告张XX,女,198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XX。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诉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XX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代 威人民陪审员 刘简宁人民陪审员 薛宝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耿 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