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执字第00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王沛双申请姜凤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普通执行执行终结本次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沛双,姜凤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字第00439号申请执行人王沛双,男,197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德惠市岔路口镇南长沟村沟子东屯*组。被执行人姜凤义,地址德惠市岔路口镇南长沟村邢家窝堡屯。本院于2015年2月5日立案执行王沛双申请姜凤义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德民初字第05747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姜凤义应支付申请人王沛双案款45000.0元,承担执行费575.0元。现因被执行人姜凤义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德执字第0043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董训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孔庆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