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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鹿执字第20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王永安申请执行郭振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安,郭振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鹿执字第203-12号申请执行人王永安,男,生于1936年3月4日,汉族,住鹿邑县北关大街二段2附25号,系退休干部。被执行人郭振廷,男,生于1942年8月15日,汉族,住鹿邑县马铺镇郭小桥行政村(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鹿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鹿民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07年11月20日向被执行人郭振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郭振廷所有的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邑县支行的收入账户存款15900元。二、冻结被执行人郭振廷所有的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邑县支行的收入存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帆审判员 岳 超审判员 李玉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