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执字第011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王静、王忠贵与西安市未央区六村堡街道办事处曹家堡村民委员会、西安市未央区六村堡街道办事处曹家堡村第四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静,王忠贵,西安市未央区六村堡街道办事处曹家堡村民委员会,西安市未央区六村堡街道办事处曹家堡村第四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1156-1号申请执行人王静。申请执行人王忠贵。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六村堡街道办事处曹家堡村民委员会。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六村堡街道办事处曹家堡村第四村民小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静、王忠贵与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六村堡街道办事处曹家堡村民委员会、西安市未央区六村堡街道办事处曹家堡村第四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静、王忠贵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未民初字第01573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560元。执行中,本院已执行回该案件款,并向申请执行人发还,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未民初字第01573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国强执行员 方 圆执行员 龚四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纪佩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