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汽开执恢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黄小彪与曹明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小彪,曹明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汽开执恢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黄小彪,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曹明珠,住长春市。申请执行人黄小彪与被执行人曹明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汽开立民调字第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黄小彪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曹明珠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承办人经对双方进行调解,达成协议,被执行人于2015年7月21将执行款60000送至法院,同日通知被执行人到法院领取执行款60000元。并由申请执行人黄小彪将执行费800元交到法院,至此,本案依法执行终结。承办人孟珍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