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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桐法执字第00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 汤书予 与被执行人 周志银 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书予,周志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桐法执字第00114号申请执行人汤书予,男,1959年12月16日生。被执行人周志银,男,1964年2月23日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桐民初字第0059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周志银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人款项1.21万元,现本案已和解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汤书予与被执行人周志银一案执行完毕。执行员 :张志怀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 徐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