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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一初字第9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岳某甲诉被告岳某乙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某甲,岳某乙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919号原告:岳某甲,男,汉族,1955年8月26日生,现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岳某乙,女,汉族,1957年12月14日生,现住吉林市昌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某甲诉被告岳某乙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原告岳某甲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岳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岳某甲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岳某甲负担。审 判 长 孙  晶人民陪审员 李 晓 梅人民陪审员 孙 春 珍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李红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