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一初字第9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岳某甲诉被告岳某乙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某甲,岳某乙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919号原告:岳某甲,男,汉族,1955年8月26日生,现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岳某乙,女,汉族,1957年12月14日生,现住吉林市昌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某甲诉被告岳某乙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原告岳某甲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岳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岳某甲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岳某甲负担。审 判 长 孙 晶人民陪审员 李 晓 梅人民陪审员 孙 春 珍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李红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