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益赫民一初字第99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项某某与被告夏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营业部(以下简称被告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某某,夏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营业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益赫民一初字第993-2号原告项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姚平,湖南公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夏某某,女。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营业部,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二段106号。负责人周中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甸殿,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项某某与被告夏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营业部(以下简称被告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熊乾坤独任审判,书记员陈娟担任法庭记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项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姚平、被告夏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保险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9月4日8时20分许,罗国军驾驶湘A980**号货车沿益阳市银城南路由南往北行驶至汉森制药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致湘A980**号货车撞上银城南路绿化带后侧翻压到由原告项某某驾驶的湘H0U5**号三轮车上,致湘H0U5**号三轮车受损、原告项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益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认定,罗国军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项某某无责任。原告受伤后被送往益阳医专附属医院住院治疗55天,经鉴定伤情不构成伤残。湘A980**货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险,保险有效期自2013年7月11日至2014年7月10日止。罗国军与被告夏某某系夫妻关系,罗国军于2013年10月25日因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因赔偿事宜经协商未果,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损失共计23858.33元。被告夏某某辩称,湘A980**货车已经投保了保险,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请法院依法处理。我已垫付了医药费15314元,另外支付了原告项某某3000元,请求依法处理。被告保险公司书面答辩称,事故车辆湘A980**货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保险限额为30万元的商业三责险,并投保了不计责任免赔,每案绝对免赔额200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原告诉求的误工费、护理费,请法院依法认定。医药费需要核减非医保用药,建议核减15-20%。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4日8时20分许,罗国军驾驶湘A980**号货车沿益阳市银城南路由南往北行驶至汉森制药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致湘A980**号货车撞上银城南路绿化带后侧翻压到由原告项某某驾驶的湘H0U5**号三轮车上,致湘H0U5**号三轮车受损、原告项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2013年9月5日,益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罗国军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项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项某某在益阳医专附属医院住院治疗55天,用去医疗费共计15314元。2013年10月31日,益阳市银城司法鉴定所作出(2013)银鉴字第100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原告项某某脑震荡、头面部皮肤挫裂伤、脑外伤后综合征,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不构成伤残,建议出院后全休3周,后续治疗费1200元。事故发生后,被告夏某某支付了原告项某某医药费15314元,另支付了原告项某某现金3000元。另查明,原告项某某从2012年3月开始在益阳市朝阳嘉成建材经营部从事后勤运输工作,每月工资3250元,事故发生后,该经营部停发了原告项某某的工资。罗国军与被告夏某某于1998年10月8日登记结婚,湘A980**号货车登记在罗国军名下,该车辆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营业部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300000元,并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险,每案绝对免赔额200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2013年10月25日,罗国军因发生另一起交通事故死亡。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组织调解,原告项某某与被告夏某某达成了调解协议,本院依法作出(2015)益赫民一初字第993-1号民事调解书,由被告夏某某赔偿原告项某某损失3000元,现已履行完毕;由于被告保险公司未到庭,故原告与被告保险公司未达成调解协议。本院认为,罗国军驾驶湘A980**号重型自卸货车压到原告项某某驾驶的正三轮摩托车,发生造成原告项某某受伤、正三轮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原告项某某依法有权向侵权人主张民事赔偿。益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对此次交通事故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罗国军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项某某无责任,该事故认定书合法有效,可以作为本案划分责任的依据采信。湘A980**号货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30万元商业三责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对原告项某某直接进行赔偿,不足部分损失由被告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在商业三责险中赔偿,仍有不足的,根据责任认定,依法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因罗国军已于2013年10月25日发生交通事故死亡,被告夏某某作为罗国军的妻子,依法应在继承罗国军遗产范围内承担本案民事赔偿责任。因原告项某某与被告夏某某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本院已依法作出民事调解书,故本院不再对此部分作出判决。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受伤用去的医药费15314元,后续治疗费1200元,有医药费发票及法医鉴定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保险公司抗辩认为应核减原告医药费中非医保用药,因未提供核减明细及相关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护理费参照居民服务业标准依法计算为5368元。原告提供证据证明原告项某某在益阳市朝阳嘉成建材经营部从事后勤运输工作,事故发生后,该单位已经停发原告工资,本院参照批发和零售业标准依法确定误工费为8170元。原告主张护理费按80元/天标准计算为4400元,本院予以确认。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650元,交通费本院酌情认定300元,原告的三轮摩托车损失,被告保险公司定损为1200元,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营业部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项某某医疗费项下损失10000元,伤残赔偿金项下损失12870元,财产损失1200元,合计24070元;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营业部在第三者责任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项某某损失6164元;上述给付内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支付明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营业部支付保险理赔款30234元,原告项某某在保险理赔中得14920元,被告夏某某在保险理赔中得1531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营业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熊乾坤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 娟附原告项某某损失明细:1、医药费15314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55天×30元/天=1650元3、后续治疗费1200元4、护理费80元/天×55天=4400元5、误工费76天×107.5元/天=8170元6、交通费300元7、车损1200元合计:32234元附法院银行账号:收款人: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账号:87030000114001016012开户行:益阳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里桥支行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