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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中民终字第026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苏州时代科技织造有限公司与王明胜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州时代科技织造有限公司,王明胜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终字第0269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时代科技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开发区中心大道西侧(坝里村)。法定代表人翁惠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学明,江苏恒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明胜。委托代理人卢健政,江苏万事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苏州时代科技织造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明胜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5)吴江民初字第000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苏州时代科技织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苏州时代科技织造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苏州时代科技织造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苏州时代科技织造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施 伟审 判 员  徐 辉代理审判员  王小丰二0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杨乐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