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执字第2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潘聚存与于华旭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聚存,于华旭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2921号申请执行人:潘聚存。被执行人:于华旭。申请执行人潘聚存与被执行人于华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胶南市人民法院(2003)胶南民初字第463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付5417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协商被执行人付款5417元申请执行人放弃执行利息同意结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3)胶南民初字第463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付波审判员 张培荣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朱千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