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沙法民初字第047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蒋友强与重庆翔臣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友强,重庆翔臣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4714号原告蒋友强,男,1983年9月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双桥区。委托代理人何易,重庆合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建军,重庆合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翔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肖家湾高速公路收费站旁C区钢材市场D栋1楼4号,组织机构代码70944596-3。法定代表人许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正瑞,重庆尚然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友强与被告重庆翔臣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蒋友强于2015年8月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友强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友强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肖 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赵俸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