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昌民二初字第7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韩杰与容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杰,容岩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二初字第762-2号原告:韩杰,男,汉族,1981年9月20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昌吉市延安南路水木融城小区,身份证号码:6523281981092002XX。被告:容岩,男,汉族,1984年8月27日出生,新疆明勇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现住昌吉市延安南路森林大地小区,身份证号码:6523251984082734XX。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杰诉被告容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杰于2015年8月3日以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王 涛代理审判员 王天红人民陪审员 朱 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余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