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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昌民二初字第7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韩杰与容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杰,容岩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二初字第762-2号原告:韩杰,男,汉族,1981年9月20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昌吉市延安南路水木融城小区,身份证号码:6523281981092002XX。被告:容岩,男,汉族,1984年8月27日出生,新疆明勇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现住昌吉市延安南路森林大地小区,身份证号码:6523251984082734XX。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杰诉被告容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杰于2015年8月3日以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王 涛代理审判员  王天红人民陪审员  朱 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余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