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11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胡志明与武穴市东南矿业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武穴市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审批书稿拟稿人核稿人院长对内意见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1173-1号原告:胡志明。委托代理人:胡剑飞。特别授权。被告:武穴市东南矿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志明与被告武穴市东南矿业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志明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志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志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胡志明负担。审 判 长 金清强审 判 员 王 亮人民陪审员 朱浩鹏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郑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