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刑终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夏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夏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松刑终字第73号原公诉机关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夏某某,捕前住扶余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监视居住,2015年1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扶余市看守所。辩护人周海涛,吉林巨石律师事务所律师。扶余市人民法院审理扶余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夏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2015)扶刑初字第4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夏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松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文学、孟文龙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扶余市人民法院(2015)扶刑初字第4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发回扶余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宜兵审 判 员 孙 丽代理审判员 陈鸿熙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孙国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