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北广民初字第016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刘景全齐海全、顾翠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景全,齐海全,顾翠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广民初字第01669号原告刘景全,男,1968年3月17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被告齐海全,男,1968年4月13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被告顾翠芝,女,1968年10月13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景全被告齐海全、顾翠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并无不当,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景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景全负担。审判员  范琳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