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封民初字第2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XX远与王有河、王有林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远,王有河,王有林,陶世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封民初字第2064号原告:XX远,男,1959年8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封丘县。被告:王有河,男,1963年7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王有林,男,1957年4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第三人:陶世,男,1970年3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2015年8月3日,原告XX远与被告王有河、王有林、第三人陶世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马洪光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本案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马洪光二0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金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