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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执字第1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仁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唐军良、陈光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仁县支行,唐军良,陈光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163-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仁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段莲美,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郭健,系该行信贷部经理。委托代理人罗灿文,系该行信贷部经理。被执行人唐军良,男,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被执行人陈光兰,女,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34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唐军良、陈光兰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唐军良、陈光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4年11月4日,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安执字第163-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唐军良所有的座落于安仁县永乐江镇的房屋一套。2014年11月10日依法委托对该套房屋予以评估。2015年4月30日湖南远航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作出湘远航2015房估第QMF05003号估价报告书:被执行人唐军良所有的座落于安仁县永乐江镇的房屋一套的市场价值为553108元(其中住房评估价值450268元、房屋室内二次装修评估价值为102840元)。2015年5月13日依法委托湖南鑫盛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对被执行人唐军良所有的座落于安仁县永乐江镇的房屋一套以评估价553108元为保留价进行拍卖。2015年7月17日湖南鑫盛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在湖南省联合产权交易所郴州有限公司拍卖厅公开拍卖,因无人缴纳竞买保证金,导致该标的流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4】16号〈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9】16号〈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唐军良所有的座落于安仁县永乐江镇的房屋一套以拍卖标的保留价553108元下调20%,即作价442486.4进行第二次公开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振武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余 波 微信公众号“”